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20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37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六交簡字第12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