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下1、2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行言詞辯論時並未到場,嗣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因誤認期日致未到場辯論,且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致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胡景彬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