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黃寶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