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55號聲請人 鍾展光 相對人 巴噶褡 外.嚕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7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9年10月5日│5,125元│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CH436229││├──┼──────┼───────┼──────┼──────┼─────┼──┤│002│99年10月5日│5,125元│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CH436230││├──┼──────┼───────┼──────┼──────┼─────┼──┤│003│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1月15日│100年1月15日│CH436231││├──┼──────┼───────┼──────┼──────┼─────┼──┤│004│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15日│CH436232││├──┼──────┼───────┼──────┼──────┼─────┼──┤│005│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CH436233││├──┼──────┼───────┼──────┼──────┼─────┼──┤│006│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CH436234││├──┼──────┼───────┼──────┼──────┼─────┼──┤│007│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5月15日│100年5月15日│CH436235││├──┼──────┼───────┼──────┼──────┼─────┼──┤│008│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CH436236││├──┼──────┼───────┼──────┼──────┼─────┼──┤│009│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CH436237││├──┼──────┼───────┼──────┼──────┼─────┼──┤│010│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CH436238││├──┼──────┼───────┼──────┼──────┼─────┼──┤│011│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5日│CH436239││├──┼──────┼───────┼──────┼──────┼─────┼──┤│012│99年10月5日│5,125元│100年10月15│100年10月15│CH436240││││││日│日│││└──┴──────┴───────┴──────┴──────┴─────┴──┘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