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