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程金福 即尚順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志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