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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