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受刑人於94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96年12月17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7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45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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