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348號原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丙○○、富億通運有限公司等2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能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富億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