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之3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甲○○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經本院命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第三分局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98年2月6日南市警二刑字第09842105930號函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8年2月13日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107780號函附拘提未獲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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