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7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因聲請人就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聲請,嗣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裁字第156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樓琬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