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良致 被上訴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號民國101年7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101年7月11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52頁),則以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1年8月2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1年8月6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足徵,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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