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維漢 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一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依法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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