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恩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1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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