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 林安琪 相對人 鄭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110年度抗字第108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08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081號卷第85至88頁)。
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和解,該債務業已全數清償完畢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48號卷第3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王唯怡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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