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六一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
萬順樺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自訴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與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施俊堯法官蔡名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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