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7000409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