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