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堪 、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