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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