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大登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6,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