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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