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1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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