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告 李鴻良 被告 吳致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致楷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807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施建榮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