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99號原告 陳淑禎 被告 黃子庭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聖儒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子庭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5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