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3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代表人 莊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向被告聲請確認105年7月6日 士執辰 103年綜所稅執字第000000000號執行命令無效(參見本院卷第37、33頁),惟經被告以110年3月16日士執辰110年陳字第00000001號函覆:「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上揭臺北市內湖區地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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