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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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706號聲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史郁民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史郁民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41,448元,到期日民國110年10月9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