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2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顏孝辰 被告 施文華 (即 施建安 之繼承人)
施春枝 (即施建安之繼承人)
蘇余碧蓮 (即施建安之繼承人)
施麗卿 (即施建安之繼承人)
施麗蘭 (即施建安之繼承人)
施麗菊 (即施建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施建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於繼承施建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施建安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8條(見本院卷第29頁)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見本院卷第71、85頁)均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法院,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施建安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末4
碼2552),依約施建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又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5條約定,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採浮動式利率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施建安自108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3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234元及利息務未清償。
㈡施建安於105年10月24日與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
爭㈠貸款契約),向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止,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百分之3.05計算(施建安逾期時之利率為3.84)。詎施建安自107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系爭㈠貸款契約
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52萬108元及利息未清償。
㈢施建安於105年10月27日與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
爭㈡貸款契約),向伊借款179萬5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止,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百分之2.3計算(施建安逾期時之利率為3.09)。詎施建安自107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系爭㈡貸款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132萬4502元及利息未清償。
㈣嗣施建安於107年11月27日死亡,被告為施建安之繼承人,自
應承受施建安之權利義務,並於繼承施建安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信用卡契約、申請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系爭㈠貸款契約、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91頁),而施建安於107年11月27日死亡,被告為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亦有施建安之繼承系統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家事庭函文、戶籍謄本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至107頁),並經本院調閱士林地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06號之全卷卷宗查閱無訛,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施建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
項目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信用卡234元234元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4計算。信用貸款52萬108元52萬108元自民國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計算。信用貸款132萬4502元132萬4502元自民國10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共計:184萬4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