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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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承瑋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98號、108年度偵字第3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承瑋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晚上8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華美一路方向行駛,行經永福路與榮民南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暫停,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擅闖紅燈右轉榮民南路,適 陳玫君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榮民南路往榮民路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左轉永福路,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陳玫君受有兩側肩、兩側髖挫傷之傷害。案經陳玫君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郭承瑋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郭承瑋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玫君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