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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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簡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東簡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財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所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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