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1號原告 侯宸如 被告 劉睿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2060萬元,及登記出資額為80萬元之40%尚辰企業有限公司股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0萬元(計算式:2060萬元+80萬元=2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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