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債權存在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0號原告 吳雪琴 被告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9,25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譚系媛附表:
原告主張關於:
一、共同被告對債務人 李誌誠 每年約648,477元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等,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計算,故此部分價額為6,484,770元。
二、共同被告對原告每年約6448元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等,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同理,以十年計算,故此部分價額為64,480元。
三、債權777萬元連帶賠償責任,此部分金額為7,770,000元。
四、前開應按期支付、移轉並轉給予原告所有部分,不另計價。
五、第一至三項合計14,319,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