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告 高飛 被告大雅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參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約6坪,即約19.8348平方公尺,是系爭土地為被告所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24萬0,00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萬2,1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9.8348平方公尺=2400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萬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