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317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歐信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應給付金額中關於「給付金額新臺幣叁萬玖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金額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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