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振華 被告 馬信義
鍾宜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9年度交訴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