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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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雅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5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白簽單玖張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被告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59號被告徐雅淇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產品(傳真機)1台、空白簽單9張、帳冊及記事本3本,係前述所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扣案之簽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係以地下六合彩、地下大樂透、地下今彩539開獎號碼為依據,且扣案簽單9張為被告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
四、至於扣案傳真機1台、帳冊及記事本3本非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指之賭博器具,蓋以被告接受賭客簽賭,以簽單為憑,而此類賭博方式非必須使用傳真機、帳冊及記事本,僅須由賭客單純下注,再經被告繕寫簽單為據即可,又被告供稱:帳簿3本及傳真機是老闆 陳建紋 所有,帳簿作何用途我不知道,傳真機是店內在使用,核與證人陳建紋證述相符,復查無其他事證堪認該傳真機、帳冊及記事本3本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次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緯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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