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欣育樂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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