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9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0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21至522頁之裁判費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