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倍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