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喪失期間利益條款約定之依據及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