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 張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九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迭經本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819號案件審理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是否構成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本件民事訴訟尚無從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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