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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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213號原告 邱明進 訴訟代理人 邱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