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JusungEngineeringCo.,Ltd.法定代理人Chul-Joo,.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郁茹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壹仟陸佰捌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