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829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連潔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連潔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