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彩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審訴字第15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