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智字第2號原告 晶宏 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 律師
林鈺珊 律師 蔡育德 律師被告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簡信裕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1月9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16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