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雖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
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羅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另應補正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
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
明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