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50號
原告 王進展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育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育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8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2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