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松鄉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利志龍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52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