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杜俊德
訴訟代理人  杜榮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開基 共善堂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占用原告土地而欲請求其
拆除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暨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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