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杜俊德
訴訟代理人 杜榮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開基 共善堂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占用原告土地而欲請求其
拆除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暨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